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学习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学习资料:物权保护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学习资料:物权保护

2013-2-24  来自于:课评集

  建设工程经济学习资料:物权保护

  21、物权保护:确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失赔偿22、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保护的知识产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3、知识产权基本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24、专利权取得原则:单一性;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纠纷的解决: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25、商标构成:商标的名称、图案、颜色。

  26、商标权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27、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其他条件。

  28、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9、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0、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5、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

  36、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7、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8、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公告或邀请书;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确定投标时间;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40、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