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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公路运输辅导资料:道路旅客运输合同(三)

2013-2-28  来自于:课评集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不负担承诺的义务。

  3.道路客运合同中要约的表现形式

  (1)先购票、后乘车情况,旅客买票即为要约,旅客为要约人。

  (2)先上车,后买票,视情况而定。

  对于城市公交运输:

  √认为旅客乘车行为即为要约。

  对于长途客运:

  √在客车运行途中,旅客招拦车辆行为即为要约。

  √在车辆停驶状况下,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则首先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人的行为即为要约。

  √未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后,旅客或承运人提出购票或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3)出租车客运,旅客招拦出租车即为要约。

  (4)采用取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旅客取票并付款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承运人送票即为要约,预订行为是预约合同。

  (6)包车运输情况下,旅客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即为要约。

  三、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

  (2)保证运输安全

  (3)车辆必须处于适运状态

  (4)为旅客旅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5)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

  (6)途中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力抢救

  (7)关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运输义务

  2.旅客的主要义务

  (1)支付规定的运费票价

  (2)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

  (3)不携带危险品及其他限带禁运物品

  四、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2.合同的解除(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旅客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

  3.旅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开车两小时前,旅客可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

  ·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两小时前可办理退票解除合同,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由旅客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旅客承担责任和费用。

  4.客运承运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

  ·由于承运方变更合同引起旅客退票,须全额退款,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

  ·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

  ·班车运行途中变更路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

  ·包车运输的客运承运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须事先与用户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