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益的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本年收益”账户,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内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总额。会计期末结转本年收益时,将“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贷方;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借方。“投资收益”账户的净收益,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贷方;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年收益”账户的借方。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收益,转入“收益分配”账户,借记“本年收益”账户,贷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账户;如为净亏损,借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账户,贷记“本年收益”账户。结转后“本年收益”账户应无余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在一定期间(月、季、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即为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 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五、收益分配的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是指把当年已经确定的收益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收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要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和弥补应付福利费的不足。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3)向投资者分利。除上述分配项目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向各投资者进行分利,以体现互惠互利的原则。分配的比例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结合经营情况确定。
(4)农户分配。农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进行上述分配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对农户进行分配,以体现合作者的利益。其数额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5)其他分配。如以工补农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收益分配”账户,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该账户应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公益金”账户,贷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账户;按规定计算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发生外来投资分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收益分配一各项分配”账户,贷记“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应付款”、“内部往来”等账户。
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本年收益”账户转入“收益分配”账户,借记“本年收益”账户,贷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账户;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收益分配”账户下的“各项分配”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收益分配”账户下的“未分配收益”明细账户,借记“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贷记“收益分配一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收益分配’’账户的“各项分配”明细账户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年终结账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账户核算。
“收益分配”账户的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