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辅导资料: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容易导致以下弊端的产生:
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述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对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有权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果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商采购,将构成违约,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如果由于发包单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