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环境噪声污染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储存和处置,应当报告移除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
(报告 许可)。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5.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五类高危企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五类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9.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共12个条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原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1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2.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制度;
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监督检查;
②隐患报告;
③违章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