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的区别: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监督检查。
1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工程实现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5)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6)承担连带责任
15.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6.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17.五种人员的考核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新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8.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项工程,P22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