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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学习资料: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2012-12-21  来自于:课评集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资料: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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