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权因主债务清偿或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