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因达不到开考比例或面试比例经重新确定的,以重新确定的招聘岗位人数为准),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报考学历高者优先;若考试总成绩并列且报考学历相同,则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规定,本县(含本县生源,下同)少数民族考生优先进入体检;考试总成绩并列且学历相同人员均为本县少数民族考生、或均为本县非少数民族考生、或均为非本县考生者,则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的,则均进入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执行。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
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在报考同类岗位考生中按前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办法递补。
七、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教委对其政治思想、在校成绩、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核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在报考同类岗位考生中按前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办法递补。
八、录聘办法
对体检和考察合格者,中学以报考岗位、学科按总成绩排序,然后按总成绩高低顺序录取,录满招聘名额为止;小学则按总成绩拉通排序,然后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由考生选择学校岗位,录满招聘名额为止。
九、公示
拟聘人员由石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聘用及待遇
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用人员按照渝府发[2003]37号和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3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若未取得毕业证书,取消其聘用资格。正式聘用的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满五年后方可流动。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各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考生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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