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政审
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者毕业后,持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毕业院校出具的政审材料到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报到并接受资格复查(2013年7月10日17:30前未报到的拟聘用人员,在履行违约责任后,视同自动放弃,报到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天大厦A座五楼,联系电话:023-62986601),通过资格复查、政审的毕业生请于2013年7月12日上午8:30参加体检,体检地点及要求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在履行违约责任后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重庆南岸网(http://www.cqna.com.cn/)公告通知栏目上进行公示。
(七)聘用
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取消聘用资格。
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拟聘用人员,须在试用期内(一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如试用期满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招聘的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招聘由南岸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及各招聘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区监察局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八、招聘工作纪律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各招聘单位在招聘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考察,确保所遴选的人员品学兼优、德才兼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九、其他
本招聘简章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