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试讲。
(一)笔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合计成绩须达到120分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1、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是每个招聘岗位必考的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常识、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写作。
2、专业理论知识。根据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考报考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命题参考普通高校相应层次、相应专业现行通用教材。考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基础理论、业务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等。
《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与《公共基础知识》同日进行,两门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成绩将及时在“人社相关网站”公布。
(二)试讲。其考生入闱名单,按《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3:4合成比例,根据岗位计划及考生笔试首次合成成绩高低顺序,原则上按照1:5比例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及实际应用能力等。
试讲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入闱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试讲人选。如该岗位参加试讲的考生仅有1人,则设定试讲最低分数线为65分。对试讲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考察和体检。
试讲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合成总成绩。应聘人员总成绩按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试讲考试成绩3:4:3合成确定。
出现同分情况处理:某一岗位如出现同分,以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如再出现专业理论知识同分,则按专业理论知识主观题得分高低确定排序。
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及时在“人社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只递补一次。
七、考察体检
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所在体检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工作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对考核人选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人选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且其后又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递补体检、考核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