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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发包制度

2012-11-24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发包制度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工程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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