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评集讯:宜春市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委、文教局),市辖区高等学校:
现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厅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委、文教局)和市辖区高等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告知有志从事教师职业的历、应届毕业生,于4月15日-5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申请报名。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4月15日前发布现场确认地点和时间,并在5月底前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申报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登记造册,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并逐人建立档案。
五、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请按省厅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江西省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的可登录江西,www.jxedu.gov.cn,江西教师网,www.jxteacher.com;于2012年3月2日8:00至3月23日17:00在网上报名。考试时间自2012年4月7日至9日。
江西省教育厅
赣教师字〔2012〕4号
关于2012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2年我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
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者外,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未经省教育厅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1年以后毕业的,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可以取得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