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评集讯: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的通知
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2号)、《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要求,组织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有关工作章程如下:
一、招聘数量
招聘教师总数为197人。
二、实施范围
沈阳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辽宁省户籍;
(三)热爱报考岗位所属行业事业;
(四)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2009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毕业生);
(六)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四、政策待遇
1. 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2.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市、县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3.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在编制内安排;
5.在校期间(指就读本科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特岗工作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学生,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特岗工作服务期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不满四年,不予补偿。具体偿还办法参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