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合格的客户贴现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盲,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也是现在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①调整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借贷中央银行资金的成本;②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即对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和申请机构区别对待,或抑制或扶持,以影响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流向。
再贴现作用于经济的途径有:①借款成本效果。即中央银行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从而影响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其他经济变量。比如,中央银行认为货币供应量过多时可提高再贴现率,这首先影响到商业银行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减少,若货币乘数不变,则货币供应量相应减少;其次影响到商业银行相应提高贷款利率,从而抑制客户对信贷的需求,收缩货币供应量。②宜示效果。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表示货币供应量将趋于减少,市场利率将会提高。人们为了避免因利率上升所造成的收益减少,可能会自动紧缩所需信用,减少投资和消费需求;反之则相反。③结构调节效果。中央银行不仅可用再贴现影响货币总量,还可用区别对待的再贴现政策影响信贷结构,贯彻产业政策。一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以支持或限制不同用途的信贷。促进经济“短线”部门发展,抑制经济“长线”部门扩张;二是按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类的再贴现票据制定差别再贴现率,以影响各类再贴现的数额,使货币供给结构符合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
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前提条件是:①要求在金融领域以票据业务为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这样才能形成一定数量的再贴现票据。没有普遍的客户票据贴现,就不可能有商业银行的再贴现。②商业银行要以再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借款。因为商业银行解决资金短缺的办法不仅是再贴现,还可以出售有价证券、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③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则商业银行比较借款成本,愿意向中央银行再贴现。再贴现的优点主要有:①有利于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者的作用;②比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更机动、灵活,可调节总量还可以调节结构;③以票据融资,风险较小。再贴现的主要缺点是:再贴现的主动权在商业银行,而不在中央银行。如商业银行可通过其他途径筹资而不依赖于再贴现,则中央银行就不能用再贴现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及其结构。
3.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国债或中央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即当金融市场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从而投放基础货币,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和利率的下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过多时,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从而收回基础货币,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和利率的提高。中央银行正是以这种业务来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的最多的货币政策工具。
公开市场业务作用于经济的途径有:①通过影响利率来影响经济。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证券,形成多头市场,证券价格上升;随之,货币供应扩大,利率下降,刺激投资增加,对经济产生扩张性影响。相反,则货币供应缩小,利率上升,抑制投资,对经济产生收缩性影响。②通过影响银行存款准备金来影响经济。中央银行若买进了商业银行的证券,则直接增加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商业银行运用这些超额准备金则使货币供应按乘数扩张,刺激经济增长;反之则相反。中央银行若买进了一般公众的证券,则增加公众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按所增存款计提法定准备金后运用剩余部分,货币供应再按乘数扩张;反之则相反。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基础货币增加,从而扩大货币供应量,不过前者作用更大。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条件是:①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都须持有相当数量的有价证券;②要具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③信用制度健全。公开市场业务由于对买卖证券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及对象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故具有以下优点:①主动权在中央银行,不像再贴现那样被动;②富有弹性,可对货币进行微调,也可大调,但不会像存款准备金政策那样作用猛烈;③中央银行买卖证券可同时交叉进行。故很容易逆向修正货币政策,可以连续进行,能补充存款准备金、再贴现这两个非连续性政策工具实施前后的效果不足;④根据证券市场供求波动,主动买卖证券,可以起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缺点是:①从政策实施到影响最终目标,时滞较长;②干扰其实施效果的因素比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多,往往带来政策效果的不确定性。
4.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实施调控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可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补充,根据需要选择运用。这类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者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占证券交易额的比例,以控制流向证券市场的资金,抑制过度投机。
第二,消费者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以抑制或刺激消费需求,进而影响经济。
第三,不动产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就金融机构对客户购买房地产等方面放款的限制措施,抑制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的交易投机。
第四,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经济部门或产业,如对农业、能源、交通和出口加工业等所采取的优惠措施。
(2)直接信用控制的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控制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
第一,贷款限额。即中央银行可以对各商业银行规定贷款的最高限额,以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也可规定商业银行某类贷款的最高限额,以控制某些部门发展过热。
第二,利率限制。即中央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的上限,规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以限制商业银行恶性竞争,造成金融混乱、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或牟取暴利。
第三,流动性比率。即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全部资产中流动性资产所占的比重。商业银行为了达到流动性比率,必须缩减长期放款,扩大短期放款和增加应付提现的资产。这样虽然会降低收益率,但提高了安全性,也起到了限制信用扩张,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作用。
第四,直接干预。即中央银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进行合理干预。如限制放款的额度和范围,干涉吸收活期存款,对经营管理不当者拒绝再贴现或采取较高的惩罚性利率等。
(3)间接信用控制的货币政策工具。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利用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办法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具体包括:
第一,道义劝告。中央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声望,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告、指示、劝其遵守政策,主动合作。如在国际收支出现赤字时劝告金融机构减少对国外贷款;在房地产与证券市场投机盛行时要求商业银行缩减对这两个市场的信贷等。
第二,窗口指导。中央银行根据产业行情、物价趋势和金融市场动向,规定商业银行季度贷款的增减额,并“指导”执行。如果商业银行不接受“指导”进行贷款,中央银行可削减对其贷款的额度,甚至采取停止提供信用等制裁措施。
以上间接信用控制的优点是比较灵活,节省费用,但因缺乏法律约束力,所以要发挥作用,中央银行必须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声望和足够的控制信用的法律权力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