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4.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类型 | 内容 | |
人身权利 |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 |
财产权利 | ①独占实施权 | 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
②实施许可权 |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 |
③转让权 |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 |
④标示权 |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 |
⑤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
(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
类型 | 期限 | 计算起点 |
发明 | 20年 |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10年 |
专利权的终止
类型 | 定义 | 产生原因 |
正常终止 | 期限届满终止 | |
提前终止 | 期限届满以前终止 | 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
(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 |
③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