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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三)

2012-10-6  来自于:课评集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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