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学习资料:以合同为准绳规范总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
近年来,对一些大型的工程而言其施工单位除了总承包外,均会有许多分包队伍。在这些分包队伍中,有一些直接受雇总承包单位,而另一些则是业主直接指定的。如目前上海最高建筑88层金茂大厦,除业主选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为主体的有日本大林组、法国西宝营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参加的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来管理外,业主还按国际惯例,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纳入总承包的管理之中。如业主直接指定了日本新日铁公司作为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单位,德国嘉特纳公司作为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单位,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德国荣茂公司暖气通风工程分包单位,法国西技拉克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分包单位,新加坡科技与电子工程公司大楼管理、通讯及保安系统分包单位等等。上述这些单位,习惯上我们称为专业指定分包单位。
总承包对于指定分包单位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对国内建设单位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来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均为一个薄弱点。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于是,许多单位和部门,有些甚至是建筑管理部门,把业主选取专业指定分包单位也偏面认为是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于是对指定分包“谈虎色变”。记得笔者对某项工程起草招标书,由于当时设计单位对该工程外墙面装饰柱、窗套、门窗、墙面等采用GRC成品线角图纸未能深化出图。因此,对这部门工作当时没办法让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为不影响工程进展,决定对此部分工作将来由业主再发包,因而招标书中规定了若干总包对外墙GRC装饰指定分包的协调配合工作。某区招投标办公室在审查时,一定要其中“指定”字样划去,以避肢解发包之嫌。
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的论述仅在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其中把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尽管在招标法(草案)出台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时,尽管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将可以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妥,比如对国际性招标由外商作总承包人的项目,由我国企业多承担一些分包项目,包括主体和关键设备的分包,是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我国分包中曾出现的严重问题,因此,最后还是正面规定: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8条工程分包中,仅对承包人直接分包作了一些规定:如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等。而承包人如何对业主指定分包人的协调管理其权利义务,未能有直接地、有针对性地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
发展专业化施工,形成建筑专业化分包市场的总的市场经济是改革趋势,也与国际上的习惯管理相一致。随着市场专业化分工,会逐步形成总分包管理体系。为了防止各专业单位自顾自,土建的管土建,安装的管安装,采购的只管采购,即每个单位只偏重对自己分管的范围负责,而不对最后成品负全面责任,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贻误整个工期,防止扯皮推诿现象屡屡发生,因此,需要采用国际上习惯的总承包模式,即由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总协调,进度总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总管理。
确实,对一个大型工程来讲,总承包要管理专业指定分包需付出一定的精力,在具体工作中理解、协调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如金茂大厦工程分层分段交叉施工,高峰期间作业人员可达3000人左右,施工期间的垂直运送人员和材料也是难以想象。另外,工地现场周转场地几乎没有,而专业指定分包单位材料则需要进出、堆放,给施工总平面布局带来很大的困难。各指定分包单位工作界面上也可能产生模糊或交叉不清的情况,因此,总承包必须负起一定的责任,为了充分利用时间、空间,优质高速、安全地完成任务,总承包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施工方法,必须合理组织指定分包人员按总进度规定的时间,有计划利用有限的垂直运输工具,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员运送设备、材料,同时总承包单位还必须根据施工不同阶段调整施工平面布置图,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地场容文明、施工有序。
但遗憾的是,在国内有许多大型项目,尽管业主也请了总承包单位,也支付一笔不少的总承包管理协调费。虽然,某些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前信誓旦旦,但是,在中标后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协调配合含义理解不一致,往往给业主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总承包单位有时会带头扯皮,相互推诿,或者趁机增加大量签证以求变更索赔,离业主初衷大相径庭。
对一些大型重点项目,尚有指挥部采取行动手段施压,对一般项目,业主也只能摇头兴叹。究其原因,实在是当初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难以企及和达到合同履约所必要的深度,特别是总承包对专业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缺乏详细的约定。因此,由此引起纠纷,即使仲裁机构也会因缺乏合同上的依据而难以直接评判是非,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据此,依笔者参加金茂大厦工程建设经验,造价顾问单位必须提前介入,即在设定招投标文件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并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应对策,事先杜绝失误。针对大型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指定分包单位可能扯皮现状,在编制施工合同时,增加相应的合同条款(当然详细约定也可以编制在基本措施费或开办费工程清单中),让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即明确其职责,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大型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配合协调。这些单位中,除了业主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外,尚包括为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照管服务,包括各类水管线、电力供应干线、煤气管线等接驳。在金茂大厦工程合同中,由总承包人对专业指定分包人协调管理工作作了如下约定:
1总承包人须对整个项目(包括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另行分包人,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同时,总承包人应组织和主持所有指定分包人之间会议,并在此类会议后三天之内,将会议纪要副本提交建设单位和其他顾问单位。
2总承包人必须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总承包人已在现场设置的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承包人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A. 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在工地内现成的并能独立使用的施工机械,升降设备、贮存仓库等辅助设施及临时设施,并协助卸下指定分包的施工机械和物料。
B. 总承包人须作好安排,以便专业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包括现场已辅设的脚手架),并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C. 专业承包人施工与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的负荷(总承包人应在每一层楼面标高处提供临时供电中心)。
D. 负责清理专业承包人按指定堆放场地上遗留的垃圾与废料。
E. 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3总承包人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专业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4总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专业承包人联系,以求了解专业承包人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请专业承包人配合确认。另外,应给专业承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套管、预埋配件等其他类似的工作。如未事先做好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总承包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