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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三)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二)质量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中介组织。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开工证之前,发包人应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的工作的监督,分为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两个方面。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以及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2.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2)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3)竣工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三)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通过对信贷管理,结算管理,当事人的帐户管理进行的。金融机构还有义务协助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需明确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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