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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四)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4.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命题考点】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技术工程项目;招标的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投标文件的修改于撤回;投标保证金;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特点;中标人的确定期限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分析预测】

  (1)判断某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2)判断应该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3)判断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4)判断哪些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5)判断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法。

  (6)分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7)分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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