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九、中标的法定条件
1.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确定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该《办法》还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3)中标人的确定期限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Et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