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3)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2.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I)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2)任意变更解除权。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3)告知的义务
3.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