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一定的产权制度下,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经营者(董事会、经理)、使用者(职员)相互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以解决银行内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二)我困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几家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率先完成了改制上市工作,初步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开始独立运作,利益主体各方关系基本理顺。但从全国来看,完善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尚未改制的银行面临尽快改制的艰巨任务,已经改制的银行有一个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的大课题。就一家法人实体而言,各地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风险内控和战略执行的实际水平参差不齐,制度和决策的执行随意性较大,制衡机制不能同等落实。也就是说,离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在2007年全国第三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已上市的几家国有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他指出,“深化改革的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要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做到上下联动,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在全行有效运行”。
(三)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路径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通过改革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通过改革,使银行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要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现代银行制度。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各银行董事会的战略把握能力和决策水平,加大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强化高管层对全行经营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各方机构之间的制衡作用,同时降低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在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特别是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在完善现代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上,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勇于探索和创新。
第二,各银行上下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法人意识。各级分支机构,都要认识到全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要把法人治理的内在要求传导到全行各个机构,渗透到各个环节,形成各银行上下员工的共同观念和自觉行动。
第三,要强化各行业务条线的管理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快信息在系统内的流转传递,降低信息衰减和失真。要完善风险、审计、会计营运等中后台集中管理、垂直管理的工作,逐步加强纪检监察、法律服务、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对各项工作的操作流程,要逐步建立统一的标准,实行统一的要求,对内加强控制力,对外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四,继续调整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一体化经营水平,要对相应的领导体制、报告路线、考核和激励机制进行改革。特别是考核和激励机制,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要使改革真正起到提高员工积极性、提高银行整体竞争力和管理水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