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重点解析]
1.由于事实上可以抵押的财产很多,这部分并不容易做出标准答案,我们学习的时候可以对比下面的禁止抵押的财产来记忆。剔除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剩下的就都可以抵押了。
2.“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不能分别抵押”这句话需要重视。这也很容易理解。房屋与土地事实上难以分割,当然就难以分开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文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点解析]
1.这六大类不得抵押的财产要很好地掌握。
2.第(2)项中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两个除外情况分别是:
《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是指“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36条第3款是指“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