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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2013-9-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重点解析]

  1.建设单位确定安全生产投入的时点是“编制工程概算时”,而不是投资估算或是施工图预算。

  2.安全生产投入的用途有两个,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特殊关系,建设单位的明示或者暗示经常被施工单位理解为是强制性的命令。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去推销劣质材料,以解除施工单位的进退两难的处境。

  [重点解析]

  只要不符合安全要求,即使低价或折价施工单位也不能购买。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解析]

  1.我们在前面学习《建筑法》的时候知道,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时候,其中一个条件是提交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所以,在这里也保留了《建筑法》中的说法,只不过更侧重于安全了。

  2.注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和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在报送安全措施材料程序上的差别。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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