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39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1、收费依据——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