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1、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体:
原则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类型: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四、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水防法实施细则》第21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五、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水防法》第20条2-7款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水防法细则》第23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