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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013-8-1  来自于:课评集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本节考纲要点: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结合《水防法》规定包括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不过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需要注意)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下列哪些废物的污染防治?(  )

  A.生活垃圾

  B.危险废物

  C.医疗废物

  D.放射性固体废物E液态废物

  答案:ABCE

  解析:注意固废法适用范围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注意:包括两种: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例题】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  )

  A.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物品

  B.丢弃的未开封的易拉罐

  C.被弃置不用的水泥

  D.置于容器中的气体

  答案:ABC

  解析:只有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才是,不能仅是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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