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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水土保持法

2013-8-1  来自于:课评集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水土保持法

  本节考纲要点:

  (1)熟悉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2)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3)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

  一、熟悉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 18条(第1款)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例题】修建铁路废弃的砂、石、土不得向(  )倾倒

  A、江河

  B、湖泊

  C、水库

  D、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答案:ABCD

  二、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18条(第2款)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存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19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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