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学习资料:水利工程验收
1F420101掌握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这里所指的验收制度,既包括法人之间的合同验收,也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2.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定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项目法人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外形尺寸改变或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3.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核定单元工程质量时,除应检查工程现场外,还应对该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所填写的数据、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抽检。
4.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与其他水利工程一样。
5.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