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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2013-7-19  来自于:课评集

  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7.1.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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