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质采样
取样断面的布设
下列位置一般设立取样断面:
(1)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
(2) 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水域及重点保护对象附近的水域
(3) 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
(4) 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
(5) 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6) 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取样断面
(7) 还应适当考虑拟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
(8) 在建设项目拟建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① 断面上取样垂线的确定。
断面上取样垂线设置的主要依据为河宽。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方法布设取样垂线。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河、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小于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较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有排污口的一侧可以多一些。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②垂线上取样点的确定。
垂线上取样点设置的主要依据为水深。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在水面下0.5m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河口水质的取样
取样断面布设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要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与河流相同。
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和采样方式同前述的河流部分。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方法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包括噪声源现状评价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其评价方法是对照相关标准评价达标或超标情况并分析其原因,同时评价受到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情况。
(1)对于噪声源现状评价,应当评价在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进行主要噪声源分析等。
(2)对于环境噪声现状评价应当就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噪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等,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各边界噪声级、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分析,并说明受影响的人口分布。
(3)环境噪声现状评价结果应当用表格和图示来表达清楚。说明主要噪声源位置、各边界点和环境敏感目标点位置,给出距离和地面高差。对于改扩建飞机场,需要绘制现状wecpnl的等声级线图,说明周围敏感目标受不同声级影响情况。
典型工程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方法
1、工矿企业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
2、公路、铁路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
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3)社会关注区: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