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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学习资料:大气污染源调查方法(二)

2013-7-9  来自于:课评集

  河流水质采样

  取样断面的布设

  下列位置一般设立取样断面:

  (1)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

  (2) 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水域及重点保护对象附近的水域

  (3) 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

  (4) 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

  (5) 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6) 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取样断面

  (7) 还应适当考虑拟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

  (8) 在建设项目拟建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① 断面上取样垂线的确定。

  断面上取样垂线设置的主要依据为河宽。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方法布设取样垂线。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河、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小于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较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有排污口的一侧可以多一些。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②垂线上取样点的确定。

  垂线上取样点设置的主要依据为水深。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在水面下0.5m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河口水质的取样

  取样断面布设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要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与河流相同。

  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和采样方式同前述的河流部分。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方法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包括噪声源现状评价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其评价方法是对照相关标准评价达标或超标情况并分析其原因,同时评价受到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情况。

  (1)对于噪声源现状评价,应当评价在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进行主要噪声源分析等。

  (2)对于环境噪声现状评价应当就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噪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等,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各边界噪声级、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分析,并说明受影响的人口分布。

  (3)环境噪声现状评价结果应当用表格和图示来表达清楚。说明主要噪声源位置、各边界点和环境敏感目标点位置,给出距离和地面高差。对于改扩建飞机场,需要绘制现状wecpnl的等声级线图,说明周围敏感目标受不同声级影响情况。

  典型工程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方法

  1、工矿企业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

  2、公路、铁路环境噪声现状水平调查

  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3)社会关注区: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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