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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二)

2013-7-11  来自于:课评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对象虽然被具体化了,但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我国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有最低数量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上文的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 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原则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但是,由于具体招标对象的不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