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重点解析]
1.从大的方面掌握合同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2.深刻理解对这五个原则的解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
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2.掌握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