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熟悉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伪劣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