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
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②《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规定。
熟悉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情形: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②自愿注册原则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2)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审请”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3个月。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3)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