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分税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实行五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依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税: 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地方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项目 内容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属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①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③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地方各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年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则增长0.3%。
如果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