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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代理的法律规定(二)

2013-8-2  来自于:课评集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