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