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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二)

2013-6-6  来自于:课评集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06单、07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09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预期违约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一般性迟延履约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质量不合格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只针对未来,不溯及以往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