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尽管标的物已经在买受人手里,但风险仍属于卖方。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略
(三)招标投标买卖
略
(四)拍卖
略
(五)易货买卖
略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于从,从不及于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批、今后以及全部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②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注意167页的扩展性案例,即继承的不动产不需要办理登记即享有所有权,但在将来出售时必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