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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管理保障措施

2013-6-13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2、法律责任

  2-20万:不满足资金投入 ;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10万: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

  1-5万: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5万以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2万以下:未配备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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