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初级金融专业辅导资料:信用(二)

经济师初级金融专业辅导资料:信用(二)

2013-7-14  来自于:课评集

  3、特点

  (1)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

  (2)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数量和期限上的局限性。

  (3)银行信用以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为媒介。

  (三)国家信用

  1、含义:国家(政府)以债务人身份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2、形式:公债、国库券

  3、信用主体——债权人:购买国家债券的企业、居民;债务人:国家(政府)

  4、作用

  (1)调剂政府收支不平衡

  (2)弥补财政赤字(方法有增税、挤占银行信贷、借债,其中借债最可行)

  (3)筹集巨额资金

  (4)调节经济

  (四)消费信用

  1、含义: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提供的对象可以商品、货币、劳务等对象。

  2、形式:赊销、分期付款购买、消费贷款

  3、信用主体:债权人:工商企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人:消费者

  (五)租赁信用

  1、含义:租赁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出租设备或工具而收取租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2、信用主体:债权人:租赁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权)

  债务人:承租人(使用权)

  3、形式(记忆选择题)

  (1)金融租赁(财务租赁):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即: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使用并交租金。

  (2)经营租赁(服务租赁):提供租赁设备或工具短期使用权的租赁形式。是一种由出租人提供维修、保养、管理服务、可撤销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形式。

  (3)杠杆租赁:投资和信贷相结合。即:出租人自筹20~40%资金,其余向银行借入,然后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以出租的设备和租金作担保向银行取得借款。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