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主体用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主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一般认为,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