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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辅导资料:公路建设四项制度

2013-3-16  来自于:课评集

  公路工程辅导资料:公路建设四项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包括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内公开招标;凡利用外资或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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