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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现场取样检测

2013-3-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现场取样检测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国务院第198号令对占用或挖掘路面有何规定?

  答:(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国务院第15号令对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1)国务院第15号令对施工单位规定:应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哪些方面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答: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建设部3号令对重大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5.当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如何执行施工报告程序?

  答: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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