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4.《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注意: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5.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8.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但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19.合同有效成立的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缺此条件,构成效力待定合同;
(2)主观条件:意思表示要真实。缺此条件,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内容条件:合法;合德;
(4)形式条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两个条件,构成无效合同。
20.无效合同的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类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