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重);省级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投)。
(记忆技巧:"两重一国投"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2.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环境受限);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密抢灾);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价值低廉)。
13.招标代理机构的5个"不得":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
14.关于招标文件的三个时间:招标文件的销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该至少在开标前15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记忆技巧——招标文件:5 15=20,即售:5;改15;编20)。
1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有三方可以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标人不予受理。
16.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5,7,9,11……),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两者皆无是废标,两者居其一是有效标)。
1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8.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说明和修正。总价和单价不同,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主。
19.开标之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投标有效期:始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终于中标通知书签发日。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