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④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⑤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⑥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掌握两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的定义及区别。并熟悉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内容: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