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考试费用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人社部门分别在笔试面试前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收取笔试费和面试费各100元/人,考生在领取笔试准考证及进行面试报名时缴纳费用。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六、体检
在各招聘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志愿,结合招聘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相城教育信息网、相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七、考核和资格复核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核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八、录取和聘用
资格复核通过者,中学、小学学段录用人员经报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办理签约、纳编等相关手续;幼儿园学段录用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实行编外人事代理。中学、小学学段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学校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签约、鉴证等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用人员与招聘学校及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的期限为1年,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合同解除。
已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拟录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与原单位的合同解除手续,逾期未解除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责任自负。
录用人员在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
应聘幼教岗位的考生,一经录用,不得转聘小学教师岗位。跨学科、跨学段应聘并录用的考生应在试用期内获得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三年内未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再续签合同。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规定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便于社会监督,特设监督电话:85181506.
十、本简章由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5182252(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相城区教育局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