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考点:包装物销售的检查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征增值税。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包装物作为资产单独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例9-7】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另外,为保证购买方及时退回包装物,订立了包装物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的合同,并收取押金2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000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10000/(1 17%)×17%。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例9-8】:若【例9-7】中,购买方三个月后未退还包装物,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906=20000/(1 17%)×17%。其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2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